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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孝琼与曾道洪、李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孝琼,曾道洪,李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曾孝琼。被告曾道洪。被告李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孝琼诉被告曾道洪、李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孝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曾孝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孝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曾孝琼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