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君怡与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樊启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怡,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樊启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君怡。被告襄阳盛世楚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广告策划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启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樊启天。(地址不明)原告王君怡与被告盛世广告策划公司、樊启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玉衡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君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