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斌,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令相,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斌与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由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存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冻结期限:壹年。现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8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圃支行的存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志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