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锦涛与被告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027号原告张锦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国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号魏玛公馆*幢*单元**层*****室。注册号610000100409211。法定代表人李瑞,董事长。原告张锦涛与被告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其借款金额5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2个月。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合同到期前,其与被告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8月31日。现合同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24万元,(暂计至2015年8月,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