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督字第173号支付令,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德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关盛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关盛慧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关盛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关盛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