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与刘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16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甲、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158400,;被执行人刘某甲、王某偿还申请申请执行人本金2250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双方当事人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28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甲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下剩案款18万元于2016年9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2、执行费5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