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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嘉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嘉远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709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庆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嘉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微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贵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南纬路68号。法定代表人董红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庆朝,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敦万井村新开大街*号,身份证号:1323321966********。上诉人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不应将其列为被告,上诉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借款人)因借款向借款担保人(上诉人)提供反担保,在其履行完还款义务后,主张退还其提供的反担保(贷款风险金)而发生的纠纷,是保证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原审被告赵庆朝是借款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均不是争议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原审以其为被告确定管辖显属不当,应予纠正。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保证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较妥。综上,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