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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知)终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3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齐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东街15号。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制日报社花家地1号。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一审诉称,二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具有竞争关系。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其作为安全软件研发者及服务提供厂商的“监督者”地位,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实施不当竞争行为,故意开发设计、运营“360安全卫士”,当用户使用“360安全卫士”电脑清理项下的“清理软件”功能时,诱导用户卸载“搜狗浏览器”软件,影响了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正常使用,使用户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安装、使用量降低,同时也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商誉遭受贬损;而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据此提高了“360安全卫士”、“360浏览器”、的市场地位和用户占有量,同时也不正当提高了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商誉,给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1、立即停止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站www.360.cn,www.360safe.cn,www.qihoo.com首页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刊登时间为连续1个月;2、连带赔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奇虎科技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不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范畴之内,该类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奇虎科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奇虎科技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的问题不仅涉及到级别管辖的确定,还涉及到地域管辖的确定。第一,关于本案级别管辖的确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范畴,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范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可知,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本案中,原告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明确指控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诱导用户卸载“搜狗浏览器”,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由一审法院所在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关于本案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鉴于奇虎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一审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本案系在2015年1月1日前立案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三是即使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在同时存在多个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尊重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意见,将案件移送至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选择确认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奇虎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一审法院直接裁定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内容和程序错误,应被撤销。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本案系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诉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立案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范围,应由一审法院所在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奇虎科技公司主张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现场录像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佐证,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奇虎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并无不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审 判 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