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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董永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3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招程。委托代理人:卓群。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竹。被告:张林竹。被告:董永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林竹、董永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289元,减半收取29144.5元,均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