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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艳梅与滕杰、王真真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梅,滕杰,王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826号申请执行人胡艳梅,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滕杰,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真真,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胡艳梅与被执行人滕杰、王真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艳梅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滕杰、王真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26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