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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海针申请执陈松芳、程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针,陈松芳,程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431号申请人:徐海针,女,汉族,1956年0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申请人:陈松芳,男,汉族,1965年03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申请人:程太吉,男,汉族,1962年04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徐海针申请执陈松芳、程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海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松芳、程太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松芳、程太吉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