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辉伟与兰州嘉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窑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辉伟。委托代理人薛伟,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左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伟诉被告兰州嘉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王辉伟承担。审 判 长 杨小梅审 判 员 李翠兰人民陪审员 朱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