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春节诉吴忠市同盛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节,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同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终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赔偿款77775.78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0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终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