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秦全志与王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全志,王香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秦全志,男,1944年10月23日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该村。被告王香国,男,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该村。原告秦全志与被告王香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全志撤诉。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素云审 判 员 张利娟人民陪审员 张 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