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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秦全志与王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全志,王香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秦全志,男,1944年10月23日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该村。被告王香国,男,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该村。原告秦全志与被告王香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全志撤诉。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素云审 判 员  张利娟人民陪审员  张 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