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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南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南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