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南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南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