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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晶与安晓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安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晶,无职业。被执行人安晓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安晓新交通事故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181.74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7118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