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与赵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负责人叶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彭山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