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军诉被告苑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苑淑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1224号原告吴军,男,汉族。被告苑淑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苑淑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 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