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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翟红恩与李长现、李朝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翟红恩,男,1963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朝举,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长现、李朝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现、李朝举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现、李朝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现、李朝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占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