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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杜凯与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凯,于东风,冯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东风。一审被告冯海明。上诉人杜凯因与被上诉人于东风、一审被告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凯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凯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杜凯承担。二审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杜凯、被上诉人于东风、一审被告冯海明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