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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王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王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刘春梅。委托代理人廖济朋。被告王永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负责人郭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与被告王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