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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效群、林树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林效群。被申请人林树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效群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林树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林效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效群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效群撤回申请。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