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晋煜诉被告殷群挺、关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晋煜。被告殷群挺。被告关红星。原告晋煜诉被告殷群挺、关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手续,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晋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