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陈伟与宋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宋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陈伟,农民。被告宋伟健,农民。原告陈伟诉被告宋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伟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宋伟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并出具了借据,定于2014年8月1日归还。现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伟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