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俊英与李增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英,李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汉族,1978年12月出生,无业,住兵团农十三师。被执行人李增亮,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农民,住巴里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与被执行人李增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增亮已经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红菊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