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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德荣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杨德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再终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蔺清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仲琴,女,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德荣,男,1942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盂县。再审申请人盂县南娄镇园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子沟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杨德荣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阳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园子沟村委会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晋民申字第4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园子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仲琴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杨德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及盂县人民法院(2012)盂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贝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