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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吕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住地: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吕志琴,女,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志琴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