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林明阳与黄卫东、葛德桂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阳,黄卫东,葛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阳,鹤峰县容美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卫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葛德桂(又名:郭德贵),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以(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8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葛德桂(又名:郭德贵)所有的位于原白鹤玉厂还建房一套(实际还建面积含公摊92.21平方米)房号为:1-601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已约定给付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