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茂容、孙超、王飞与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容,人孙超,王飞,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924号申请人王茂容,女,汉族。申请人人孙超,男,汉族。申请人王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法定代表人余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茂容、孙超、王飞与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茂容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