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易纯穗与钱新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纯穗,钱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易纯穗,女,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钱新发,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易纯穗与被执行人钱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钱新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各种手段催收,被执行人钱新发均未能支付执行款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新发确有困难,难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易纯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欣胜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