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