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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