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树洪与李冬梅、马茂森、广州市森展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洪,马茂森,李冬梅,广州市森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马茂森,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李冬梅,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森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马茂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茂森、李冬梅、广州市森展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李冬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苑北街3号103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富银路2号之一611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12号华美苑1507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