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焦晓东与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晓东,李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晓东,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月平,女,1953年3月2日生,汉族,系焦晓东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荣,女,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董锐,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晓东与被上诉人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陵川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陵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焦晓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月平、被上诉人李玉荣的委托代理人董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陵川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陵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焦晓东。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