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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龙某甲,女,生于1972年1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龙某乙,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甲与被告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