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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达州分公司与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城市中心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66276030-8。法定代表人康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被告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守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