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选主与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选主,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17-1号申请执行人李选主。被执行人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沧水铺镇黄团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选主与被执行人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李选主与被执行人湖南赤海龙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