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宇与范声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XX宇,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范声茂,男,汉族,1984年2月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28000元和利息损失以及诉讼费人民币23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房产、证券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