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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邑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住彬县炭店乡,身份证号码:610427XXXX********,农民。2015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2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DQ52**号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轿车由旬邑县前往彬县途中,车辆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至旬邑县张洪镇秦家屯庄村路段,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从路北驶向路南,将路南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秦某撞倒,造成秦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旬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7月2日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秦某无责任。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金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陕DQ52**号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交强险保单、被告人李某身份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基本信息等材料、被害人秦某身份证、户籍证明信及其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注销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赔偿调解书、公证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秦云某、李龙某、秦建某、樊某、计某、秦栓某、乔江某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案发后虽打电话报警,但未保护、标记现场,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二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健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井 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苑萍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