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薛春莲与刘如意、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薛春莲,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如意,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蒋丽华,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光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登海,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薛春莲申请执行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小额贷款公司)、涂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向刘如意、蒋丽华、中州小额贷款公司、涂登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刘如意、蒋丽华、中州小额贷款公司、涂登海未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中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涂登海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