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荣祥与刘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祥,刘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高荣祥。被执行人刘树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荣祥与被执行人刘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岱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