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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邻水县。曾因盗窃于2012年5月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又因赌博于2015年4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培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6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鲤城区美食街风云网吧内,趁被害人肖某某离开该网吧39号机座位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1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窃走。2、2015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鲤城区崇福路蜘蛛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该网吧113号机座位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挎包内的一部三星I829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窃走。3、2015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鲤城区新门街沁园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该网吧52号机座位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窃走。2015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鲤城区西街埃尔文网吧内抓获被告人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照片、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曾有盗窃、赌博的劣迹,仍不思悔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960元,赔偿各被害人(其中肖某某260元、陈某某250元、李某某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月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 玢速录员  刘银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