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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刘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刘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刘xx。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xx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菊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