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长国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李长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5号原告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原青岛凯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围,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国。原告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长国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在本院向被告李长国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之前,2015年10月15日原告以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国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梅审 判 员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