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黄美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美娟(曾用名XX娟),女。本院(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美娟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执行人黄美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美娟银行存款2010.58元,依法向房管、国土、各金融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