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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顺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刘顺。委托代理人:张冬宁,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任玉良。被告:商浩。被告:徐成彬。原告刘顺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