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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建川、李雁涛、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川,李雁涛,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17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法定代表人娄艳楠。被执行人李建川,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李雁涛,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J77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伟审 判 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