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晓凯与被上诉人卢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凯,卢春清,王艳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凯,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春清,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审被告:王艳妹,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力工,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刘晓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晓凯经本院按照其预留的地址二次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法联系到本人,本院按上诉人刘晓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晓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应退返1435元,剩余1435元由上诉人刘晓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此件共1页,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