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川旗与王伟思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川旗,王伟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常川旗。被执行人王伟思。申请执行人常川旗与被执行人王伟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伟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川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80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8.02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00元;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2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川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思人民币302098.0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京津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