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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邱声明、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负责人黎敦满,行长。被执行人邱声明。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高新区铁山园孵化楼502室。负责人许铁,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金色嘉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凌秀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声明、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声明、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22540.6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蔡 曦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