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和江、徐秋华与杨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赵和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系二轮摩托车车主兼驾驶员。原告:徐秋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系赵和江之妻,又系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被告:杨光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系无号牌农用车车主兼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江、徐秋华与被告杨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和江、徐秋华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因我们伤情还未医好,也还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和江、徐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江、徐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赵和江、徐秋华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